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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現值標準進行區段徵收不符公平原則以公告現值標準進行區段徵收不符公平原則 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慶忠 陳福海質詢內政部: 本次會議審議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第84條有關都市計畫所進行之區段徵收法案。這些法案除了攸關國家整體發展、國土運用與都市規劃等問題,也直接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尤其是在徵收與區段徵收的疑義,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者之對於土地公告現值偏低等問題,都令一般民眾有相對受剝奪的感覺,值得政府深思。 以金門地區辦理都市計畫區段徵收的實例來看,金門目前已辦理完成之區段徵收計有金城鎮第一期區段徵收開發案,以及正在辦理之金湖鎮市港路區段徵收案。以金城鎮而言,受徵收土地之民眾,就有相當大的相對剝奪感,認為政府以偏低的公告現值標準進行區段徵收,是政府強佔人民的便宜,尤其是金門縣政府對外宣稱,金城鎮第一期區段徵收開發案工程費1億餘元,但標售所的價金高達3億餘元,讓人覺得政府是利用區段徵收來與民爭利,是很不好的感覺。 土地問題,尤其是金門土地問題,牽涉問題非常複雜,處理起來應該要非常慎重。本席認為,辦理區段徵收,應該讓利於民,讓民眾能於區段徵收時有基本的獲利空間,政府不要在區段徵收時,讓民眾有與民爭利的感覺。進行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主要是要讓都市重生,提昇土地運用價值,政府要的應該是都市重生後,所展現新的都市活力、高度的競爭力這個部份,讓人民樂於來配合政府的政策,這才是都市計畫法立法的原意。 民眾賦予政府辦理區段徵收的特權,主要就是希望透過政府公權力的運作,提昇土地利用價值,創造出良好的都市空間,金門因為都市計畫尚在起步之中,辦理區段徵收的規模還小,就已經引發許多地主的不滿與反彈,請政府就區段徵收的公告現值部分,應再加已考量提高。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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